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市民王老太被张某驾驶借来的车辆撞伤,王老太在向张某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不仅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而且连车主林某也一起成了被告。一审法院判决林某的出借行为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王老太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老太认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二审审理中,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车主林某提供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年检证明等,林某对此也不能理解,其认为“我没有撞人就不该承担责任,还提交什么证据?”。法院经审查双方的证据,最终认定车主林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没有出借过错,判决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上述案例是否说明出借车辆撞了人,车主就当然地不承担责任呢?法官的回答是否定的。根据2004年5月1日就要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责任,从法律上讲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过错,只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了损害,机动车一方都要进行赔偿。
那么为什么出借人不承担当然的赔偿责任呢?因为出借人的行为是出借行为而不是撞人行为,我国法律对出借行为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即出借人只有在有出借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叫出借过错责任?为什么要承担出借过错责任呢?因为出借机动车辆与借给他人书、钱、衣等不同,出借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出借物的特性决定了出借人在借出该物时赋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这就是出借注意义务,出借人必须考虑出借的车辆是否适合行驶、借车人是否适合开车等问题,如借车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有驾驶执照,是否有正在醉酒或服用麻醉药品等不宜开车的情形等,出借的车辆是否未经年检不能上路,是否报废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不宜上路的情况。如果借车人或出借的车辆存在上述问题而又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出借人就有出借过错,应当和借车人一起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连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当事人的确认”第十三条“出租或出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应将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出借人与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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