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聋哑人公交车上盗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10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巩义市2路公交车,趁被害人付某不备之机,将其提包内的现金1320元、银行卡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还被害人。
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