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房屋、珠宝、钻石等在大众心里和眼里早已被看作是一般消费品了。然而,前几年,由于某省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在办案中认为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和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判决汽车不是一般的消费品,从而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并引起全国人大法工委、中消协等部门的关注。这种观点主要认为汽车之所以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之内,是汽车不像锅碗瓢勺等那样的产品,而是属于奢侈贵重品,(以此逻辑推理,商品房、钻石珠宝、私人飞机等也将被排斥在消费之外)如果把这种奢侈贵重品当作锅碗瓢勺的一般产品,那么,厂家和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出现过错,依法应当赔偿,赔偿的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样的话,不利于汽车和贵重物品的生产,不利于厂家和经营者的劳动,可能会搞垮厂家和经营者,让它们倒闭。
那么,上述观点能站住脚吗?回答肯定不能。这里有如下理由:一是认为汽车是一般生活消费品的观点早就被有关权力部门确定。比如,2003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曾声明,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适用消法;二是专家早有解释。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者之一的法律专家河山表示:汽车目前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属于生活消费品,这是毫无疑义的。汽车消费纠纷理应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汽车欺诈就应当依据第49条给予双倍赔偿。河专家介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过程中,曾有过汽车、房屋、钻石珠宝等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的讨论,并取得了一致意见,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包括了调整汽车纠纷的。他认为,汽车属于一般生活消费品的范畴,道理很清楚,没有必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虽没明确提出汽车消费算不算一般生活消费,但也没有规定消费奢侈物品就不受保护的条款。所以,既然没有相关条款,就不应来反向推理,人为说有些奢侈的汽车不在一般生活消费品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