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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人疯狂抢劫、盗窃 七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发布时间:2003-08-21 16:48:48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启朝、袁锡杨等36名被告人抢劫、盗窃、强奸、销售赃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罗启朝、袁锡杨等7名犯罪分子死刑,判处被告人张善绪、梅金华2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肖寒贵、周建如等4名被告人因抢劫、盗窃、强奸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8年不等。该36名被告人中,有32人为陕西、四川、重庆、安徽等地农民,年龄最小的19岁,最大的48岁,7人有前科。

    郑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02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启朝、袁锡杨、梅金华等36人分别结伙,在新密、登封一带,共参与抢劫30起,其中未遂两起,抢劫财物总价值90800余元,参与盗窃21起,盗窃总价值292109余元,在抢劫中轮奸妇女9人次,强奸妇女1人;另参与销售赃物5起,价值19700元,购赃3起,购赃价值11540元,并参与窝藏1起。其中,被告人罗启朝参与抢劫15起,其中入户抢劫12起,总价值41100余元,抢劫中轮奸妇女3人,致轻微伤1人,致伤1人;参与盗窃3起,总价值7360元。被告人袁锡杨参与抢劫16起,其中入户抢劫13起,总价值40700元,抢劫中轮奸妇女1人,强奸妇女1人,致伤1人;参与盗窃4起,总价值136618元。

郑州中院认为,罗启朝、袁锡杨等2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以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启朝、袁锡杨、张远龙等7人分别在抢劫犯罪中,违背妇女意志,强奸或轮奸妇女,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罗启朝、袁锡杨、张远龙等2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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