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其中一条指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根据这一意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联合驻马店公安机关成功将一失信老赖的车辆予以查封,有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11月王某同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一份,王某委托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管理,资产管理金额为16万元整。委托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止,王某资产月收益率15‰,该实业有限公司到期归还原告的资产管理金额。但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并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2014年11月,王某将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韩某某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金水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欠款16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0日起以15.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期间如遇银行利率的调整,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被告韩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韩某某并未履行判决义务。于是原告王某向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发现被告韩某某名下有小型轿车一辆长期在驻马店一带活动。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尽快案结事了,金水法院便向驻马店公安局下发了一份关于“协助扣押车辆的函”。驻马店公安局收到之后,联合驻马店交警支队很快便查找到被执行人韩某某的车辆,并成功将其予以查扣,大大促进了该起执行案件的结案进程。
金水法院执行一庭庭长李向阳说:异地执行非常困难,即使发现失信老赖的财产,等到执行法官赶到外地扣押时,很多老赖也已经将其转移。就像这次,如果没有这样的《意见》出台,从我们发现车,再从郑州赶到驻马店,恐怕车早就没了。即使发现了车在哪里出现,执行法官也难以长期在外地蹲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极大地促进了执行案件的结案进程,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人找物难”打开新的突破口,真正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