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新闻宣传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工作服务审判的作用,4月26日,巩义法院印发《巩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若干规定》,并要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该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地位、任务和指导思想。即:充分利用各种舆论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宣传巩义市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取得的成绩;宣传该院在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积极调节社会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方面的成果;宣传该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增进社会各界对该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为该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明确了该院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领导。要求各部门应把新闻宣传工作作为日常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在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在部署部门工作时,要将新闻宣传工作纳入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挑选理论水平高、文字驾驭能力强、熟悉审判业务的同志担任通讯员,负责本部门与新闻宣传有关的各项工作。要为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同志提供工作便利和有利条件。
三、明确了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向社会统一公布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应考虑发布的时机和社会效果,应全面、准确地反映审判工作的情况,报道的事实应以裁判文书的认定为准,报道的详简应根据宣传要求而定等。并要求各部门要广开渠道,利用小说、诗歌、电影、电视剧等文学作品以及文艺演出、宣传橱窗、图片展览等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
四、明确案件采访报道注意事项。包括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宜公开报道,确有报道价值的,只能客观地进行程序性报道,任何人员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和审理结果进行任何形式的讨论或评论;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的不得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外,不得报道等。
五、明确庭审采访报道注意事项。包括安排新闻单位庭审直播、庭审录像和记者旁听、采访的案件,必须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允许到庭进行录像、录音、照相的记者应遵守法庭规则,不得进入审判区。安排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由宣教科报中级法院宣传处、市委宣传部批准等。
六、明确接待新闻采访注意事项。包括新闻采访的邀请接待由宣教科统一管理,其他庭、处、室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自行邀请或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本院各部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向新闻单位投寄反映法院工作、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宣传稿件,统一由宣教科审核,重要稿件须经有关院领导审签,并加盖“巩义市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发稿专用章”后方可投寄。法官接受采访时,应着审判制服,衣着整齐,举止大方,用语规范等。
七、明确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即: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监督信息反馈机制。各部门在认真接受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的同时,要从维护审判机关的法律权威出发,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审判工作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党组等。
八、明确新闻发布注意事项。该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新闻发布会形式,统一宣传口径,提高法院新闻发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各部门要指定从事宣传工作的同志作为新闻联系人,负责与新闻媒体以及审判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并设立和公布与新闻单位联系的热线电话,为新闻单位更好地开展宣传工作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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