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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一楼住户遮挡采光 主体不适格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6-02-24 13:49:07


    嫌楼下的一楼住户改装门牌做经营,挡住了自家的阳光,视野也受到影响,家住郑州市惠济区安居小区二楼的杨刚将一楼住户李虎告上了法庭。2016年2月24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2015年5月的一天,家住郑州市惠济区安居小区某栋二楼的杨刚在下班回家时,发现一楼有几个人正在安装门头及广告。由于上下邻居,杨刚遂上前问了几句,得知一楼房主是要将自家一楼改成一个自主经营的小店,当时杨刚并未多想便回家了。

    第二天一早,起床的杨刚觉得李虎家安装的部分门头遮挡住了自家的采光,阳光根本照射不进来。杨刚遂找到李虎商议,让其拆除门头,避免侵犯自己的权益。李虎妻子徐某在听完杨刚的说词后,于当天晚上和李虎带着礼物到杨刚家进行了拜访说明。

    可是没过几天在李虎妻子带人再次进行剩余门头广告安装时,杨刚妻子廖某突然从二楼窗户泼下一盆冷水直接浇在徐某头上。

    负气的徐某和廖某因此发生纠纷,并扭打在一起,最终经邻居报警后,被警察教育批评一顿后各自回家。

    杨刚与李虎就门头拆除事宜商量不一后,杨刚一纸诉状将李虎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李虎拆除非法搭建的店铺门头;判令李虎向原告杨刚当众赔礼道歉。

    “他家违法把自己居住房改成商铺,还违法搭建商铺门头,严重影响了我们生活,还打了我妻子,必须给个说法.....”法庭上原告杨刚气愤地说道。

    “我不是非法经营者,店铺门头不是非法搭建,我也不是房东,也不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装门头之前,我们先是经你同意后才安装,我没必要赔偿你。”针对杨刚的诉求,李虎反驳道,并就自己主张提供了自己妻子是合法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营业执照。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杨刚要求李虎拆除店铺门头,因个体工商户郑州市惠济区安居小区此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者系徐某某,徐某某称系其本人出资制作和安装了门头,不是李虎安装的门头。杨刚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杨刚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系因琐事发生撕扯,双方均被带到公安机关,经民警批评教育,故杨刚要求李虎向廖某当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驳回原告杨刚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被告李虎针对自己反驳的事实提供了自己并非房屋所有人,也非一楼门户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据,而原告杨刚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门头是李虎所安装,经营人为李虎,所以杨刚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本案也折射出主体适格问题。何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何为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双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包括诉讼代理人(比如律师等);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勘验人等。

    而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诉讼当事人,即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这类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主体资格适格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正因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所以,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才有法律意义。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法院在审理案件前,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就是对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查证。

案件中被告主体适格,方可引起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承受、抗辩、反驳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因而影响的是原告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而非能否诉讼的程序诉权,是属于案件实体问题的范畴。本案中,原告杨刚实际法律关系指向主体是李虎的妻子徐某,而非李虎。

     但是针对这种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被告不适格案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避免法院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法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时,宜向原告释明,建议其申请变更适格被告,由法院通知变更后的适格被告参加诉讼,进一步开展审理活动。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被告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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