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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现金四十五元 判刑四年罚金二千

  发布时间:2004-04-28 16:26:21


    4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刘伟因抢劫他人现金45元,结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伟系河南省淮阳县郑集乡胜利村农民。2003年冬季,他来到登封市唐庄乡一家煤矿打工。由于其好吃懒做,没能挣到钱,遂产生抢劫钱财的念头。同年12月27日下午,刘伟窜到唐庄乡三官庙村西十字路口,趁路过此处的女青年宋某不备之机,从背后掐住宋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抢走现金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采取暴力手段,公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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