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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上大学引发官司

  发布时间:2004-04-28 15:47:11


    担心女儿高考名落孙山,提前托关系花钱为女儿进入高校找门路,结果女儿金榜提名,没有想到托关系上学惹来了官司。河南省新郑市王清华的女儿考上大学后,遂向杨向阳索要30000元办事经费,杨向阳偿还其18000元后,剩余12000元双方达成偿还8000元结清的协议,之后不久,王清华的女儿王丽娟反悔,一纸诉状把杨向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杨向阳退还4000元及烟酒等共计6000元,4月26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终字判决,维持新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托关系上学引来纠纷

    新郑市王清华是个体企业老板,经过几年的苦心经营,企业并没有发展壮大,他觉得自己文化程度低是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于是,王清华把希望寄托在女儿的身上,因此,他对独生女儿王丽娟学习十分关心,定期到学校检查女儿学习情况,但让他担心的是,高考临近,女儿几次测验发挥不正常,如果照这样的情况下,女儿挤上大学这个独木桥很渺茫。

    2003年元月,王清华到妹夫家里串门,把女儿的学习情况向妹妹王清玲诉说了一遍,王清玲看着哥哥愁容满面的样子,对哥哥说她有个朋友叫杨向阳,与河南省某高校副校长是亲戚,不如提前托托关系,免得将来有后顾之忧。王清华一听妹妹有门路,就满口答应愿意花钱托关系让女儿上大学。于是,王清华从家拿了30000元和近2000元的烟酒委托妹妹转交给杨向阳做为办事经费,杨向阳接住钱物后,向王清华表示,王丽娟上大学的事他尽力去办。

    2003年7月,王丽娟高考发挥超常,分数线达到了全国重点高校的分数线。高考成绩下来之后,王丽娟被河南某重点高校录取,王清华一家人在高兴之余,又想起托妹妹为王丽娟上学送给杨向阳30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烟酒,他觉得女儿已经考上了大学,就必要让杨向阳托关系为女儿跑学校了。

    于是,王清华就委托妹妹把送给杨向阳30000元及价值2000元烟酒要回来。王清玲找到杨向阳说明情况后,杨向阳退给王清玲18000元,给王清玲打了一张欠王丽娟学费12000元欠条,说是托关系花去了6000元,自己不能掏腰包支付这项开支,剩下12000元及烟酒等双方协商之后再还。

    王清华觉得杨向阳是找借口不退还12000元,他就去找杨向阳理论。王清华认为,他支付给杨向阳30000元,是让杨向阳找关系为女儿进入河南某高校学习的办事经费,如今不让他托关系了,杨向阳就应该如数退还。杨向阳则认为,王清华托他为其女儿找上大学的门路,已经花去了6000元钱,他不能自己掏腰包去赔这笔钱。双方争执的一天,也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之后,王清华又找了杨向阳索要了几次,杨向阳以自己已经花6000元为由拒绝偿还下余12000元及价值2000元烟酒。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王清华又委托妹妹与杨向阳协商,由她出面解决此事。王清玲与杨向阳协商,杨向阳愿意退还8000元,剩余4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烟酒作为杨向阳办事经费的支出予以扣除,王清玲也没有别的办法,接纳了杨向阳的建议。于是,杨向阳向王清玲退还了8000元。王清玲向杨向阳打了一张收到“杨向阳8000元现金,结清”的收到条。

                                        对簿公堂,索要办事经费

    王丽娟得知此事认为,父亲王清华给杨向阳30000元办事经费及价值2000元的烟酒是让其托关系给自己进入高校找门路的,既然不让他办事,杨向阳就应该把办事经费如数退还。至于他托关系花钱是自己的行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该把责任强加于父亲的头上。另外,杨向阳托关系所花的费用没有任何凭证和依据,仅凭口头没有说服力,而且,他所花的钱对她来说没有任何价值。王丽娟在向杨向阳索6000元办事经费时,杨向阳说没有与她发生债权债务为由拒绝偿还。王丽娟决定通过法律讨回说法。

    2004年元月4日,王丽娟一纸诉状把杨向阳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王丽娟诉称,二00三年元月五日,被告杨向阳向我父亲借款时,我父亲将给我准备的2003年下半年学费12000元借给了他,后经催要,被告还款6000元,尚欠6000元未付,故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还款。

    被告李向阳辩称,原告所诉主体错误,我既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向其父亲借款,原告所诉完全歪曲事实。事实原告父亲给了30000元现金让我为原告能进入高校学习找门路。后来原告父亲反悔,我就退还了其26000元,余款双方商定由原告父亲放弃作为已支付的费用。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另外,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原告在诉状中称我向其父亲借款是其2003年下半年的学费。显然,我与原告之间没有丝毫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丽娟之父给付被告30000元钱委托其为原告能进高校学习找门路,此行为扰乱了国家高等院校正常招生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此事件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王清玲(原告的姑)与原告的特殊关系及王清玲在此事件中的联系人的特殊地位,王清玲收受被告8000元及其与被告达成的“收8000元结清”的一致意见应视为其代理原告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原告有效。此意见应视原、被告解决双方纠纷的协议,因其不违背法律规定,又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签订的,故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既自愿放弃剩余的款项,就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诉权。原告称被告是借其现金而不存在给其办事实与事实及常理不符,本院不予认定。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郑法院宣判后,王丽娟不服,遂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4年4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向阳收到王丽娟之父王清华30000元人民币,杨向阳同意想办法让王丽娟进入高校学习,后来王清华不让杨向阳“帮忙”了,杨向阳还给王清华办事经费18000元,剩余12000元,杨向阳向王清玲出示了一张欠王丽娟学费1.2万元的欠条为有效证据,因王清华与杨向阳是通过王清玲认识的,王清华口头委托王清玲去催要剩余的12000元,委托关系成立。2003年8月,王清玲收到杨向阳给的8000元之后,向杨向阳出示的收到条上写明有“已清”的字样,因双方未约定代理权限,事后王清玲已告知王清华,说明剩余款王清华自愿放弃,王丽娟请求杨向阳偿还6000元,因未举出相应的证据,其诉讼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这桩官司结果如何,我们暂不去评断,但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一方面,托关系上学不仅会引发越来越多的纠纷,而且还扰乱了国家高等院校正常的招生秩序,使一些有真才实学的学生受到了打击,从而引起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另一方面,托关系上学容易诱发高等院校不正之风,污染学校教书育人和尊师重教的净土。

    郑州中院王法官认为,随着高等院扩招和学校自主招生的深入开展,这种托关系上学的不正常现象还会愈演愈烈,从而引发的诉讼也在不断地增加。从这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来看,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应监督措施和监督机制,制约和监督高等院校一些不正之风,还学校一方净土,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的环境,不让学校成为歪风邪气和教育腐败的滋生地。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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