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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巨款起悔心 投案自首从轻判

  发布时间:2004-04-28 15:46:02


    盗窃他人巨款后起了后悔之心,自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月2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减轻判处被告人刘朝东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1年1月25日,登封市大冶镇石岭村村民刘朝东,趁本村村民刘某家无人之机,翻墙入室盗走现金12000元。此后,他突然又起了后悔之心,便将这笔款送回给刘某。在接下来的时间内,刘朝东终日忐忑不安,终于2003年9月11日自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朝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其在案发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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