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经70岁的原告张大爷是郑州市人,前不久他向该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诉状。诉状中称,他的亲孙子通过欺诈手段将他的一处房屋所有权证改为孙子名下,并且冒领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费。一日晚,原告张大爷到被告其孙子家中与其理论时,被孙子打伤鼻子。为此,张大爷要求孙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及后续发生的医疗等费用。可是,作为被告的孙子则认为,房屋是姑姑赠与的,事实上是爷爷的无理取闹并先动手打人才引发矛盾,爷爷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爷爷的起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孙子赔偿原告张大爷精神损失费300元、医疗费用700元。
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苏占卿解释说,本案虽然系一起家庭成员关系的伤害纠纷,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家庭成员中的晚辈打伤老人,特别是打伤老年人是缺乏道德的,情节严重的是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所以,本案判决孙子赔偿原告张大爷精神损失费300元、医疗费用700元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