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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 有权向养子女请求资助吗?

  发布时间:2015-12-11 14:11:00


    40年前,农民王大爷由于家中无子,与老伴抱养了一个熟人的5岁幼童。抚养期间,王大爷夫妇吃了很多苦,生怕这个幼童受罪。当幼童慢慢长大后,王大爷夫妇为其上学操心费力费钱,从没怨言。当这个幼童上学毕业参加工作,娶了媳妇后,对王大爷夫妇的感情越来越淡、纠纷越来越多。为此,王大爷夫妇就解除了与他的收养关系。可是,目前王大爷夫妇已80多岁,丧失劳动能力,就找到养子要求支付一些生活费。可是,养子说他与王大爷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块20年啦,没有义务支付王大爷夫妇生活费。

    那么,解除收养关系快20年的养子就真的没有义务支付原来养父母的生活费吗? 回答应是否定的。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后,不论多少年,在养子女成年并属于正常劳动者的情况下,都应在原来的养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资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还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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