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对交通事故进行勘验、评定,并出具认定事故性质的认定书。其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是,注意人民法院审判交通事故案件的人们又注意到,有的案件往往发现在判决中人民法院否定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责任认定,也可以说,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对事故责任重新进行了划分,而没有使用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勘验、调查证据。
那么,人民法院能否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责任认定吗?答案是肯定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虽然,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做出的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和对案件当事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又联合下发有《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里的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