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父亲状告儿子的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张增亮拆除其在原告张丙彝宅基地院内新盖的一间平房,并恢复原状;被告在判决后六十日内搬出原告的院子,并将其原来居住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中的被告张增亮是原告张丙彝的儿子。原告夫妇和四儿子一家及被告一家一起住在原告的院子里(0.38亩)。2000年村里给被告划新宅基地一处(尚未建房),后因土地征用被占用了一部分。2003年7月份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的宅基地院内新建平房一间(约40平方米),遭到原告极力反对,为此,双方矛盾激化。经村委会、镇政府多次调解,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限期从房屋中搬出,拆除新建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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