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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案件不交公告费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15-12-09 13:31:03


    老耿先生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期间,借给同事15万元,在散伙时,同事借他的钱不愿意还,在多次追要不到的情况下,老耿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找不到老耿的同事,这样,法院对老耿讲要公告找他的同事,但公告费要老耿支付。老耿一听不愿意了,认为公告费应由法院支付。他说他不支付,案子随法院处理吧……那么,不交公告费法院可以怎样处理?

    答案是法院有权按撤诉处理。因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公告费应当属于其他诉讼费用范畴,当事人逾期不交纳包括公告费在内的诉讼费用,法院有权按撤诉处理。 理由如下:一是公告费属于法院诉讼费的一种,法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应承担预交该项诉讼费用的义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如公告费。因此,当事人只有承担了足额预交该项诉讼费用的义务,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是,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不履行缴纳公告费用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所以,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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