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民状告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原告张香因阻碍修路受到治安处罚后,反将该市公安局告上法庭,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
2003年12月18日,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北街村村民张香在自家门前,以高速公路施工方没有支付其土地补偿费,并毁坏果树为由,强行阻挡工程队铲车正常施工。施工方无奈报警。当日,登封市公安局依法对张香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张香不服,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登封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裁决。但张香仍旧不服,一纸诉状又将登封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消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裁决,并赔偿其被拘留15日的经济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香与公路施工方因土地附属物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行为,阻碍工程正常施工,影响了工程进度,扰乱了正常生产秩序,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以治安处罚。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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