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不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被驳回,乔某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告到了法院。12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对此案进行了微博庭审直播。
1996年,乔某与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村第一村民组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的集体土地。2009年,政府依法将该村的土地征收,乔某承包的近百亩林地被分批占用。后因征地补偿款问题,乔某向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的郑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第三人支付拖欠自己依法应得的征地补偿款项,被驳回。
乔某认为,郑州市国土局作出的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撤销郑州市国土局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限期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恢复审理。
12月2日上午9:00,庭审开庭,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刘春晖出庭应诉。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承包地上的附着物相关补偿款项是否已经足额支付;郑州国土局的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合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才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2014年5月,河南省高院出台文件,规定部分类型案件按确定规则异地管辖。今年4月,河南省高院又出台补充规定,扩大异地管辖范围,对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全部实行异地管辖。根据相关规定,金水区法院管辖原由中原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不仅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的提高司法公信力。今年以来,金水法院已顺利审结异地行政案件176件,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也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