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新密市苟堂镇的张老太出生于1952年,子孙满堂,一大家子其乐融融。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3月4日上午张老太在女儿的陪同下到镇上的一家浴池洗浴,洗好后穿着浴池破旧的拖鞋刚走到走廊,由于地面湿滑一下子摔倒了,倒地时腿撇了一下,张老太似乎听到了骨头折的声音,女儿一个人扶不起张老太,此时走廊里有人在拖地,大家一起把张老太抬到浴池的车上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摔倒事件发生后,张老太家人多次与浴池方协商未果,2015年9月张老太一纸诉状将浴池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8万余元。
新密法院受理后,张老太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张老太为六级伤残。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原告的损失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称,由于浴池地面湿滑、防滑措施不到位造成张老太摔倒,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浴池方则称其已经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其在浴池内部、单间都有“小心地滑”、“60岁以上需有人陪护”的标志,因此不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原告是消费者,被告浴池方作为经营方是提供服务者,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该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规定都明确了被告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因地面湿滑而滑倒,说明被告只是尽了提醒义务而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负责。该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庭审结束后,该案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据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浴池方赔偿张老太5万元并当庭支付,至此该案圆满的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