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强险是否按照赔偿责任限额分项赔偿,不同法院判决常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且多数法院判决反映出了否定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倾向。交强险赔偿分项限额是否合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如何适用相关法律值得探讨。
交强险赔偿分项限额是交强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了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并将责任限额细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从设置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立法初衷来看,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具有法定性、社会性和公益性,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一方面既要保护受害人,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综合考虑人民生命财产保障、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道德风险防范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了分项责任限额。2006年,保监会做出的保监产险【2006】638号批复对交强险分享责任限额做了具体的规定。2008年,保监会保监产险【2008】27号文件将交强险限额调整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经常依据这一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要求对事故方的损失分项限额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事故双方依责任大小自行承担。而受害人则主张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此规定,但同时也明确了,这需由保监会会同其他三部委规定,而《交强险保险条款》只是保监会自己制定的,且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相冲突,故不能成为判决依据。从法律适用的后果来讲,适用《交强险保险条款》,采用限额分项赔偿,能够有效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以及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都存在的情况下,更有利于对人身伤害的赔付,同时有利于维护交强险制度的稳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利于事故受害者得到更加充分的赔偿,特别是医疗费用的赔偿,减小社会矛盾对抗。
能否有一种方法,既能保障交强险制度的长效稳定,保护所有投保人的利益,又能使受害者获得迅速充分的赔偿,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分项限额赔偿制度进行改进,针对目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用高企的现状,适当提高医疗费的限额,以目前交通事故中最为普遍的医疗费数额为基数,以3万元为限较为合理,超过限额的,以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同时应当赋予保险公司垫付义务,即肇事方应该承担的赔偿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垫付,事后保险公司可以就垫付部分向肇事方追偿,肇事方无力赔偿,追偿不能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