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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仍须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5-11-27 14:31:45


  老话说“养儿防老”,但如果儿子以不继承父母遗产为由拒绝赡养老人,这种交换在法律上能成立吗?新密市人民法院超化法庭近期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是新密市超化镇张大爷老两口唯一的儿子。打小被父母和两个姐姐宠坏了的张某,养成了好逸恶劳、偷鸡摸狗的坏习惯。2005年,25岁的张某因曾两次参与盗窃被判有期徒刑4年,张母为此卧病在床,家庭开支全靠张大爷勉强维持。

  2010年,早已出狱的张某与同村寡妇李某相恋并准备结婚,但李某不想赡养张某的父母,因此提出让张某“倒插门”,不要张家彩礼,两人也不继承张家遗产,以换取不再赡养张大爷两口子的条件。张某同意了李某的提议,并与父母签订了协议,声明放弃继承权,但同时也无须再履行赡养义务。

  然而,随着张大爷老两口年龄的增加,家庭收入每况愈下,病痛也不时侵扰着这对夫妇。这一次,张母旧病复发再次住进了医院,虽然有两个女儿的接济和照顾,昂贵的医疗费用还是令这对老夫妇捉襟见肘。这时,张大爷不得不找到儿子张某,请求他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但张某以之前签订的协议为由,拒绝了父母的请求。痛心与无奈之下,张大爷与老伴于2015年7月份将其子张某诉至新密市人民法院超化法庭,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张某是有法定义务的赡养人,其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父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双方签订的此项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法庭依法判决张某每个月付给父母400元生活费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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