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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两扒手 一人掩护一人盗

  发布时间:2015-11-26 15:22:52


    公交车是小偷经常出没的场所,车上的广播会时常提醒让大家注意身边小心扒手,保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近期,巩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公交车上的盗窃案。

2015年5月5日中午,在巩义市康百万开往雪花洞的公交车上,王某某与王某甲上演了一出“双簧”,王某某负责掩护,王某甲则用刀片将张某某的裤兜划破,盗窃张某某现金1000元。案发后,王某甲到巩义市公安局竹林派出所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亲属共同退赔张某某现金1000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某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刑,此次又犯盗窃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但此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1、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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