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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毒品摧毁的婚姻

  发布时间:2015-11-26 15:05:53


    张伟和张丽于1995年6、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3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浩,现在外打工。婚前张丽对张伟缺乏了解。婚后,张伟于1998年染上毒品,后经多次强制戒毒,均未完全成功。期间因吸毒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婚后双方之间的感情也因张伟吸食毒品产生裂痕。张丽数次提起离婚诉讼,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张伟、张丽婚前感情较好。婚后由于张伟吸食毒品,张丽对张伟的恶劣行为多次容忍并劝解,均未果。张伟不顾家庭,对张丽打骂、威胁。导致张丽于2012年1月26日离家外出打工并于2012年2月27日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得到缓和。2013年7月,张伟因2004年、2005年期间所犯敲诈勒索罪案发,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张伟服刑期间,张丽又提起离婚诉讼,又被判决不准离婚。张伟刑满释放后,张丽要求张伟协议离婚,张伟推脱不理。现在张丽、张伟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张丽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且孩子张浩由张丽抚养。张伟辩称,他不同意离婚。孩子也不会愿意跟着张丽生活。张伟可以抚养孩子。

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张伟、张丽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因被告吸食毒品产生裂痕,之后又因被告被判刑而恶化。在张丽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虽有所缓和,但张丽在张伟服刑期间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该案虽又被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也并未和好,据此,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张丽要求与张伟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婚生子张浩现已年满十七周岁,在外打工,能独立生活,对其抚养问题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与被告张伟离婚。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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