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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发布时间:2003-08-21 16:03:54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3款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刑诉第134条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刑诉第138条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刑诉第140条第3款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1个月以内。

    来源:法律教育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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