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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 立案四天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1-20 15:48:55


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是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吗?林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无奈之下,郑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将林某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11月19日上午金水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快立、快审、快结,当庭调解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郑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被告林某于2008年7月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林某支付了2008年5月至2010年6月共26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截至目前,林某共拖欠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费60个月累计8643.36元。原告认为被告林某违约,故诉至金水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某付清物业管理服务费8643.36元并支付违约金4098.25元。被告林某却认为自己不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用,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没有搞好服务,是原告违约在先,自己不应承担物业费用。

为支持自己观点,原告郑州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其与林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房屋移交单一份,备案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林某在该小区居住并拖欠物业费,原告还出示了其受到的荣誉,证明自己的物业服务没有问题。但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服务事项,真正违约的是原告。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通过法庭调查发现,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被告林某不是不愿意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而主要是认为原告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没有做好服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真的能做到改进,林某愿意如数上交所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本案的主审法官张卫国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当庭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郑州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免去被告林某的违约金,被告林某三日内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643.36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小额速裁程序调解,在立案后四个工作日内便得以顺利、快速地解决,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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