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罪两次入狱,却不思悔改,又飞车抢夺汽车副驾驶处的财物。2015年11月1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抢夺案,二被告人因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及四年零十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刘某和高某都曾因盗窃罪两次入狱,出狱后,两人却不思悔改,决定重操旧业。
据二人交待,2015年3月,高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刘某来到郑州市一批发市场的停车场内,随后刘某伺机寻找作案目标,高某驾摩托车予以接应。在行走到一辆厢式货车旁时,刘某发现该车副驾驶上坐有一名女士,在其右腿处同车门间放有一女士挎包,便决定伺机作案。
据受害人王女士回忆,自己当时正坐在车内看账本,一男子先是敲敲其驾驶室的车门与其搭讪,后又来到其所在的副驾驶门边转悠,趁自己扭头拿东西之机,该男子抓起该挎包就跑,随后跳上了接应的摩托车。王女士大喊“抢包了”并前去追赶,却没有追上。
后高某和刘某二人将包内的7万余元现金平分,并将挎包及包内其他物品扔掉。
案发后,办案民警在高某住处扣押赃款18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抢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提醒】
近年来,因车辆副驾驶存放财物所引发的盗窃、抢劫等案件呈增多趋势,为此,车主要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不要在车内放置大量现金、手提电脑等贵重财物,如需临时放置,应放在隐蔽位置如车座下方及后备箱等,并注意适当遮挡。在停车时要注意及时落锁,防止有人浑水摸鱼。此外,在行车过程中或临时停车时,遇到陌生人拦车或者搭讪等情况,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打开车窗、车门等,如却有必要沟通时可将车窗摇下一指宽,既不影响沟通又可以避免人身和财产遭遇不必要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