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因在处罚一起治安案件时程序违法,被法院撤消了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2003年1月17日下午,在登封市人民法院内,该市大冶镇农民景亮明与前来处理其子景红然被车撞死一案的交警队工作人员赵汝刚等一行三人,因事故划分一事发生口头争执。
赵汝刚当即到派出所报案,称景亮明辱骂并殴打了他。登封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后,于第二天对景亮明作出治安拘留15日。同年1月25日,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景亮明妨碍公务为由,依法作出对景亮明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景亮明被所外执行后,对此处罚不服,便将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告上了法庭,要求撤消处罚。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查明原告在登封市人民法院内无故辱骂、殴打正在处理事故的赵汝刚而提交的相关证据缺乏合法性和关联性,故以原告“妨碍公务”为由决定劳动教养1年,显属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同时,被告在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之前,没有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要求,没有《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审核报告》、《合议笔录》相关手续,显属程序违法。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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