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一些人为了骗取钱财不择手段,而且花样越来越多,让人防不胜防。先是到通信店抵押手机,接着又摇身变成犯罪嫌疑人,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赃,店老板自然成了购赃人,如果不想被拘留,一条路拿钱私了。被告人自以为设计的天衣无缝,结果却是钱没到手,反被判刑。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案,导演这场闹剧的被告人闫新亮、陈浩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3个月。
被告人闫新亮现年42岁,1984年3月因流氓罪、盗窃罪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1989年9月刑满释放后,闫新亮因吸毒先后被劳动教养五次。过惯了不劳而获日子的闫新亮不时的寻找着发财新路。2003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闫新亮伙同陈浩(无业人员)、任江(已不起诉)预谋后,先由陈浩到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大街司某(被害人)开的通信店,以其急需用钱为由以600元的价格将一部银河牌手机暂押给司某。下午18时许,陈浩充当盗窃手机的犯罪嫌疑人,任江、闫新亮冒充公安人员,三人驾驶豫A00343号白色昌河车到司某的通信器材店,以司某购买脏物为由将司某带走,慌称先将其拘留,后又提出可以私了,司某同意私了后,让其与家人联系约定到郑州市桐柏路杜康大酒店附近等候交2000元罚款,司某的哥哥接到电话后,感觉不对,立即向公案机关报警。当任江带司某取款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浩、闫新亮逃走,后被告人陈浩于2003年9月14日被抓获,被告人闫新亮因吸毒2003年12月1日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时被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新亮、陈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因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
通过此案,法官提醒市民,警惕骗子的新花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尤其莫贪小便宜,给骗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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