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中牟县刘集镇大冉庄村,趁被害人冉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冉某某家中,盗取木床、床垫、木柜拉回家中。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90元。2015年1月22日,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冉某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对被告人刘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有前科,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赃物已退赔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