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检察机关到法院要求调阅诉讼卷宗副卷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实践中,各级法院往往不同意调取。关于检察机关能否调阅法院审判卷宗副卷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法院不同意检察院调阅副卷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副卷内容属审判秘密,不应外借。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当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扩散。”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如果允许检察院调阅副卷存在泄露审判秘密的风险。
二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查阅同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或者通过同级人民法院查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但是不应直接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可以查阅的案卷不包括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法院内部对案件研究处理的意见材料。”据此,检察机关不能查阅刑事诉讼卷宗副卷的相关内容。此文件未提及民事、行政卷宗,依据法理,可以参照适用。既然不能查阅副卷的相关内容,那么不能调阅当是其应有之义。
三是2010年6月11日,“两高”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法官涉嫌犯罪案件、抗诉案件、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此项规定只是明确了检察院的调卷权,并没有明确允许检察院调阅诉讼卷宗的范围。在审判纪律的严格约束下,法院一般继续坚持副卷不对外的原则,避免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以及有关领导或党委对敏感案件、重大案件的政策性意见等泄露而带来法官压力增加、可能面临泄密处分等不确定因素。
检察院则认为,诉讼卷宗当然包括正卷和副卷,为保障检察机关更好的行使新民诉法赋予的检察监督权,检察院应当有调阅副卷的权力。
针对以上争议,该院经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院可以调阅的诉讼卷宗范围。针对以上争议事项,建议“两高”协商,共同出台文件规定调阅范围和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提请两机关的共同上级全国人大解决。
二是建议立法机关完善法律,明确规定检察院调阅诉讼卷宗的范围等事项。目前三大诉讼法都未规定检察院的调阅权,最高院和最高检发布的相关文件虽规定了调阅权,但是一方面不属于法律、法规,约束力有限,另一方面内容不明确,实践适用中存在很大问题。建议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检察院的调阅权并明确规定调阅的范围,是否包括副卷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调阅的方式、期限及泄露审判秘密时的责任追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