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有所养,中有所为,老有所依是一个人一生的幸事。尤其是在生命的最后一个阶段,都希望平平静静,安安稳稳的为此生画上圆满的句号。但是人生却十有八九不如意,老有所依也成为有些老人难以实现的愿望。
2015年10月27日星期二,在巩义市回郭镇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原告是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老人有五个女儿,在老伴去世后一个人把五个女儿拉扯大,看着她们一个个嫁为人妻。而现在老人一纸诉状把除小女儿外的其他四个女儿都告上法庭,要求她们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的大女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称:打发四被告结婚后,就一直与小女儿在一起生活,近两年来因年事已高,且已丧失劳动能力,打电话给四被告均不接也不回,两年来四被告也不来探望原告,致使原告夜不能寐。并出具了一份原告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的证明,证明四被告不赡养原告。二女儿辩称:2014年暑假我让孩子给原告送去生活费,原告不要。给原告办理的1万多元的保险,月月都有钱。而且我们四个给原告盖的房屋,老五结婚的钱都是我们四个兑的,老五的两个孩子满月前都是我们伺候的。还有农活也是我们帮助做的。四女儿紧接着说2015年6月份,去原告处取户口本时,还给原告了1000元。对于原告所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证明三个女儿都说没有接到过通知。被告的四叔也就是原告的弟弟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出席了庭审,证明原告所住房屋确实为被告四人兑钱所盖,但具体一个人兑了多少钱不清楚;被告的责任田还留在村子里但补助是谁领的他也不太了解;原告也曾去四女儿家中居住,但具体原因不知道;原告一直跟着小女儿生活,在村里扫地每月有400元工资,大女儿二女儿的孩子和四女儿的爱人去看过原告,但近两年去得不勤。原告对于证人的大多数证言都无异议,只是近两年四被告不赡养原告这一事实,作为证人没有陈述清楚。
调查结束后,原告发表意见:经过庭审质证,事实充分证明近两年来,四被告在赡养老人方面做的不周到,致使本案的诉讼,为了使老人安度晚年且心情愉快,已达身体健康长寿的目的,请法院依法判决五被告从现在开始每月赡养老人,给老人负责做饭、洗衣服并且每月按老人的要求分别给老人支付100元的生活费用,如遇到老人头疼脑热身体不适,医疗费用均由五人进行均担。被告同意原告的辩论意见,但要求在轮流赡养过程中,该房屋中不能有他人在。原告则说当时小女儿在原告处落户,其他四个女儿都是同意的该轮流赡养赡养,该居住居住,赡养和居住互不影响。但三被告依然坚持辩护意见。由于被告大女儿缺席,本次庭审不再进行调解。
此次案件还没有进行最终的判决,但我们相信法官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一定会给出原被告双方都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