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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脱架砸伤顾客 店家难推责

  发布时间:2015-09-30 10:25:34


    现如今,众多超市和大型购物场所都摆放着排列整齐的商品架,商品从低至高有序摆放,倘若顾客在店内购物时不甚被商品架上的物品砸伤,有关责任如何划分?应由谁来赔偿损失?2015年9月29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审判决我市某商店店主高毅赔偿顾客李爱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90%共计三千四百余元。

    现年32岁的李爱真是郑州市人。去年5月的一天,为给家中买装潢材料,李爱真来到了高毅夫妇经营的建材店内选购。李爱真看中了放在货架顶层一块茶台后,销售人员刘小明帮忙取出。由于对该茶台不甚满意,李爱真要求查看其它物品,刘小明随即将该茶台放回原处。孰料随后该茶台坠落,砸中了正蹲在那里挑选货品的李爱真。

    店主高毅赶忙拨打了120并将李爱真送往医院。后李爱真经医生诊断为头外伤综合症,她为此住院半个月,花去了近3千元的医疗费用。

    此事并未就此了结,李爱真康复期间多次找到高毅夫妇交涉,双方始终未达成统一意见。于是,2015年4月3日,李爱真一纸诉状将高毅夫妇告到了法院,请求两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店主高毅辩称,原告李爱真已经是成年人,虽然事故发生在被告高毅的店内,但如果原告李爱真不碰货架,茶盘就不会掉落,也不会砸到原告,因此原告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爱真主张的医疗费用过高,出于道义自己可以做适当的补偿,但不超过1000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件坠落造成损害的,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商铺内被商品砸伤,被告作为商铺的业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原告李爱真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致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本案情况,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90%责任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我国《侵权法》中也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商家特别是公共场所要注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排查检修力度,同时对存在缺陷、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提升予以警示,最好设专人对购物人群给予引导、协助或提示,同时注意将易碎物品、贵重物品置于儿童不易触碰的位置。此外,消费者自身也要注重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可以预见、可以认知的危险加以避免,以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侵害。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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