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在校玩耍受伤损害赔偿一案,一、二审法庭均认为学校对小学生受伤的后果应负赔偿责任。
该事发生在郑州市一聋哑儿童语训中心,在课间休息时,小学生在多名教师的看护下玩耍,在其中一名教师不在的间隙,两名小学生因玩耍将另一名小学生推倒并将其压伤,该校教师发现后将受伤儿童送往医院急救,经医生诊断,受伤儿童胳膊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儿童的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果,便将学校诉至法庭。
一审法庭认为,该中心对在校儿童负有监护职责,其不能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庭认为,该中心已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但对学生玩耍时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不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两名小学生的家长对其子女造成的伤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改判该中心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另两名小学生的家长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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