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五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暂的一瞬,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书写了知识产权审判新的篇章:1999年以来,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71件,其中审结植物新品种案件纠纷案件45件,居全国法院之首。
让我们追寻郑州中院五年知识产权审判的足迹,看看他们是如何发挥审判职能,服务技术创新和规范市场秩序的······
拓宽审判领域
1999年郑州中院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合议庭,抽调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在五年的时间里,知识产权合议庭审结了一大批案件,为建立公平、公正、快捷、有效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对推动技术创新和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471件。五年来郑州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七大特点:
——案件数稳步上升近。特别是2001年以后上升幅度较大,受理案件总数在中部的各省会中院居于前列。
——案件类型由以专利侵权为主,逐步转向各类型案件均有涉及,专利案件的主导地位下降。1999年收案51件,其中,专利侵权,专利权属和专利转让权纠纷占44件。技术开发2件,著作权3件,不正当竞争2件。2000年收案44件,其中专利侵权和专利权属占38件,技术合同纠纷6件;2001年收案95件,其中专利侵权75件,著作权5件,商标侵权3件,商业秘密4件,不正当竞争1 件,技术合同6件,其它知识产权1件;2002年收案107件,专利侵权及专利权属占60件,商标侵权10件,著作权纠纷10件,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5件,植物新品种9件,技术合同9件,网络侵权1件,不正当竞争1件,科技成果1件。2003年收案121件,专利侵权及专利权属占47件,五年案件中专利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比例由1999年的86%降至2003年的34%。
——涉外纠纷案件增多。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增多,如美国纳幕尔杜邦公司诉河南通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河南赛思齿科技工有限公司诉美国登士柏国际公司商标侵权纠份案、英国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志达光碟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香港皇朝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诉马杰专利侵权纠纷案、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诉郑州市龙头建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等。涉诉的国家是目前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代表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形象。
——同一项权利屡受侵犯的系列案件增多。如王小宏拥有的发明专利“压缩门板”先后起诉了6起,林润泉拥有“高层住宅排烟气道”实用新型专利先后起诉的有6起。石聚彬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纸”先后起诉有7起,蒋林成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先后起诉有5起,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因著作权提起诉讼的有11起。
——影响大和诉讼标的金额高的案件日益增多。如马金凤诉宋河著作权纠纷案中,原被告分别是我国著名的豫剧表演艺术家和剧作家,该案的审理被《人民法院报》作为大要案予以刊登;德农种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农科院种业公司提起的系列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因涉及农作物“玉米”的品种是否真实,对广大农民影响十分大,也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换关注。新乡英姿实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背背佳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标的额为2000万元。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澳柯玛电子仪器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标的额为500万元,且诉讼双方均有上市公司;江西日月明家具公司诉河南卫华起重机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中标的额为200万元;郑州市生物化工厂诉张弘治涉及洛阳康恩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标的额为200万元;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金桥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系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所产调味品占国内调味品市场的80%份额,该企业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声誉。
——涉及新技术、新问题的案件日渐增多。在2001年和2002年的收案中涉及新技术、新问题的案件增多。如车载GPS全球定位技术;公安系统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地台秤专有技术秘密;网页的版权问题;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科技成果权纠纷等。
——积极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受到好评。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31件,2003年1-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32件。而从2001年郑州中院受理第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起,2002年受理了9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2003年受理了31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其中1件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30件为侵权纠纷,2004年1-3月,受理了14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案件受理数量在全国法院中最多。55件案件中,已审结45件,其中判决12件(均已生效),驳回4件,调解撤诉29件。未审结的10件,均为2004年新收案件。
服务经济发展
郑州中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技术创新,制止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做出了贡献。
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是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审判实践中,郑州中院注重把握知识产权法律的精神实质,防止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克服简单就案办案和孤立办案,把依法办案和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结合起来。在审理德农种业投资有限公司诉郑州金秋农垦种子有限公司、驻马店富民种子有限公司、甘肃新昌县种子公司系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坚持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注重从规范农村市场种子秩序出发,积极做好诉讼各方的工作,最终不仅顺利解决纠纷而且降低了农民的购种成本,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在审理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一方是外商在华独资企业,另一方是郑州市的重点保护企业,郑州中院在依原告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时调取了郑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账目,同时也了解到郑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经营十分困难,但仍有能力同原告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因此该院在送达了判决之后,并未就案办案,而且及时对双方讲明法院判令原告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胜诉,是因为郑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侵权,但是如果从双方的合作来看,如果双方加强合作,势必能利用郑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郑州的市场为原告带来更大的利益,最终双方当事人听取了承办法官的意见,郑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判决后立即履行了判决义务,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也与郑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对未来合作达成了新的意项,一起普通的审理为一家面临困境的企业带来了新的生机。
规范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是鼓励创新、保护合法的成果。同时,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也会限制人民群众的创造性的发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如何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又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一直是近几年审判工作过程中的一个难题。郑州中院始终以“公平”原则为审判的主题,在审理原告河南康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依约为被告设计了图纸,并约定图纸的著作权归被告所有,但当被告在使用图纸时,原告却又以被告侵犯了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该院在审理过程中,正确分析了权利的归属,发现图纸的著作权已依约归被告所有,被告有权行使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五年来,郑州中院注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制止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正确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准确界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生物化工厂诉被告张弘治、洛阳康恩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生物化工厂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大部分远销海外,因此起诉标的高达200万元,而被告张弘治原系原告的业务副厂长,负责技术及生产工作,洛阳康恩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是新设立的企事业,所生产产品同原告郑州市生物化工厂一致,审理过程中,该院依法确认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侵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的侵犯,同时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相对较轻,对原告的市场冲击相对较轻,因此我们判令两被告仅承担20万元的损失赔偿额,最终此案被省法院予以维持,本案的判决对保护合法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体现也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能,化解纠纷,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的社会效果。
提高审判水平
当前的法官大多是学习法律专业出身的,而知识产权审判中涉及的自然科学、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等新知识很多,完全依靠法官法律专业知识去办理案件就显得有些不足,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过程中,郑州中院始终把尊重科学作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让每一位法官都认识到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不仅存在否尊重事实与法律的问题的同时,也存在法官是否尊重科学、是否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正确认识科学技术的问题。
郑州中院首先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在院里提供的外出学习的同时注重吸收外地法院的好的做法,运用于审判实践之中。其次,注重同省版权局、省商标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郑州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等高校加强联系。如在审理马金凤诉宋词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及时听取了版权局的意见,最终确定了“穆桂英挂帅”一剧的著作权归属,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在审理石聚彬诉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系列案(共七件)中,因为外观设计同普通的口香糖包装纸相似,处理起来难以判定,该院咨询了郑州轻工业学院的教授,教授的意见对法院最终作出正确判决奠定了基础。第三,建立和完善了技术鉴定制度,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法官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邀请相关专家作为陪审员,使法官对专业技术问题作出了正确的判断,同时,专家的分析也能让当事人更好地服判息诉。如在审理河南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万特电器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之间诉争的主要事实是一电业测量仪器中的仪表线路板。对此属于电业测量上的专业技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法院难以确认,最终委托了科技部科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双方争议的“线路板”进行了鉴定,最终专家们一致认为该线路板仅为电业上的公知技术,因此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的初步意见时,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一件对于法官来说十分困难的案件,在专家的指导下迎刃而解。
坚持不断创新
创新是社会前进的动力,是人类活动的生命。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创新,以求得能与时俱进,永保知识产权审判的生机与活力。五年来,郑州中院在创新精神的指导下作出了河南省首例,全国第二例的商标禁令。审理了河南省首例网络侵权纠纷,首例科技成果权侵权纠纷案,首例含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首例作品发表权纠纷,首例作品署名权纠纷,首例商标禁令,首例专利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首例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该院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在数量和审判质量上均名列全国前列,被农业部邀请参加全国品种权保护研讨会,进行经验介绍。
创新还表现在大胆借鉴世贸规则规定。加入WTO之后,世贸规则,尤其是TRIPS协议映入了法院的视线,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一批批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摆在面前,郑州中院创造性地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在香港皇朝家私集团公司诉河北春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及郑州美各短信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中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中,该院运用TRIPS协议中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正确分析了香港皇朝家私集团依法享有的权利,而郑州美和短信技术有限公司不享有权利,分别作出了原告胜诉和败诉的两份判决。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创新体现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应运用法学原理精神去指导审判实践。郑州中院在2001年审理原告纳幕尔杜邦公司诉被告河南通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诉争的事实是一种农药。该院在正确分析被告侵权成立后,发现对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却缺乏依据。如果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作出一份被告侵权成立却不负担损失赔偿的判决,但是该院认为,这样的判决对于原告来讲是一份“公正但不公平”的判决,郑州中院大胆地运用法学理论,借鉴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比例,采有定额赔偿的方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最终此做法被省法院予以肯定,而本案的原告纳幕尔杜邦公司的亚洲区总裁得知本案的结果后对我们的工作深表谢意,并称赞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属于世界一流。
在审理原告张运中诉被告张立山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郑州中院发现无法查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明被告获利,这时该院结合查明的被告的销售量和原告的利润率,大胆地运用被告的销售量乘以原告的利润率的结果作为被告应负担的赔偿额。这两种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被后来最高院制订的司法解释所确认。
创新还体现在要大胆运用法律中所规定的但难以实施的措施。当前,市场的整体环境相对较差,公众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较低,很多当事人在起诉时都申请有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在《证据规则》实施后,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数量大增达80%以上。郑州中院认真分析了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对符合条件的保全,该院都坚决予以支持。在审理江西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和中建二局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保全的对象位于洛三高速公路所穿越的深山工地上。该院法官雨中步行三个多小时,在几十米高的脚手架上完成了证据保全。法官们的行动不仅深受当事人好评,法官们的事迹也被广为宣讲。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