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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非法储存爆炸物用于开采 当场被查获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9-16 16:36:27


    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王某、李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将自己从翟某(已死亡)处得到的3.98千克炸药和4枚电雷管(雷管号码已被人为抹掉)交给被告人王某,让其在位于巩义市涉村镇山上李某的硅石坑内使用,随后,王某将该炸药和雷管藏于硅石坑的石缝内,当日18时30分许,王某正在向自己打好的炮眼装放炸药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备查获炸药内检出硝酸铵成分。

    巩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罪责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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