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捡到写有密码的信用卡,一时起了贪念,将他人丢失的信用卡占为己有,并刷取现金6000元。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家住巩义市的李某经过巩义市宋陵公园南门时,捡到写有密码的黑色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经询问后无人认领。数日后,手持信用卡的李某最终没越过心里的防线,起了贪念,于同月21日,到巩义市万里货运部,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刷取该卡内现金6000元。
案发后,账款已归还失主,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月27日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
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市民一定不要把银行卡同密码、身份证存放在一起,以防二者同时丢失,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