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13点15分,夏某等数十名农民工如期收到了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劳动报酬四十万元。主审法官郑宗红为公司能如约履行义务、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及农民工能如约得到报酬感到高兴!
是谁为法官在烈日下撑开一把伞?是谁在院子里的小板凳上为法官凉了两搪瓷碗水?是谁切好了西瓜?是谁坐在轮椅上还在轻声问他儿,苹果呢?是谁拿了牛奶要法官喝?天黑时,还有谁在说家里已做好饭了,留下来吃饭吧!是谁看着法官,微笑,一张又一张不同的脸,同样的真诚!质朴!善良!——是我们的百姓,我们的人民!
涉案的六十多位农民工在一年多前远赴边疆苦寒之地建房铺路,完工后,因业主方未能及时决算致公司拖欠部分工资未发,农民工的“领袖”们曾抱着液化汽罐去讨要工资,要来了两万元返乡的路费!迫不得已,农民工持唯一的一份证据工资表诉至法院。而被告辩称,该工资表不实,当时是为了配合农民工们向新疆业主讨要工资而制作,包括了材料等成本费用,并且当时公司出具该表时,已和工头约定,该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公司不能就工人实际出勤天数、工资标准进行举证,原审法院只能就工资表下判。公司不服上诉。
民事案件令人纠结之处就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与真相总是有距离!何处去寻找公平消弥其间的距离?如果找不到,就总是有人喊冤!
作为常人,能理解农民工建起那些高楼所付出的艰苦劳动,理应得到其血汗钱!但到底应该是多少?郑宗红曾在法院与二十多位农民工交流,但是当时他们寸步不让,只求让法院尽快下判。在一个月的调解时间即将结束时,农民工们已等得心焦,其中有一个为农民工出头的靳某扬言要让六十多个农民工来围堵法院(其中有些案子尚在金水)。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掌握真相的当事人自己通过沟通协调,达成了初步的协议。农民工们愿在工资表确认的基数上做出较大幅度的让步。但是三十二个农民工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与靳某商量,必须找到每个农民工,让其签署书面的调解意见,否则其代三十二个人在一份做出较大让步的协议上签字,风险太大。主审法官对代理人和靳某说,既然已达成初步协议,必须尽快,你们一起去找农民工一一核实。
次日,因代理人有事,靳某独自去了民权,挨个找农民工核实调解数额,第二天早上两点才返回郑州。
各方到庭调解的日子到了,因代理人要求靳某通知能到庭的农民工亲自到庭,因此到上午十点时,到庭的各方才签完协议,该协议将尚在金水的案件共计六十余案,一起解决。最后关头到了,靳某拿出了其去民权找农民工所签字确认的表,但代理人不认,他认为并不能确保是本人所签。代理人说,这样吧,我和靳某去核实,然后给你送过来。郑宗红决定下午和靳某去民权,挨个找农民工签字。
下午两点二十分,申伟开着警车,风驰电掣赴民权。靳某联络带路。记不清走过了多少泥泞的道路,到底到了多少个村落,到了多少户人家,只记得那些农民工或是家属都特别地友善客气。他们都拿出身份证,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家属是不能签字的,但应代理人之要求,让家属写下了承诺书。天色渐暗,有些字是趴在警车引擎盖上签的,用手机照明。调解协议上的签字和红指印越来越多,夜越来越深。最后两个农民工是在中牟。从民权返郑时,靳某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等着,他们有些不乐意。靳某把电话给郑宗红,郑宗红一开口,其实好象什么也没说,只听那头说,管,管,管!欣然地等着郑宗红前往。后来才知,这是出于农民工对法院的信任!到达他们打工的工地时,是夜里十一点多,工地的铁门关了,那两位工人站在门内,其中一人听见郑宗红的声音,就大笑说,就是你!这两人年纪也不小了,身手敏捷地从栅栏那边翻了出来,又趴在车引擎盖上签了字。此时工地的探照灯雪亮。……
当然因有几个人在外地仍未签成,但通过电话等联络勾通,其代理人终于在协议上签上了他的名字。
那天在民权,听到最多的一个字就是管,靳某不停地打电话联系人,只听那头在说管,靳某也在不停地说管,到村民家里,时不时也听到农民工对法字说这个管字。原来,管和中是一个意思!真是一个亲切的字眼!
此外,因本案在中院顺利调解结案,同时促成了在金水区法院是另外20多件农民工工资案件顺利调解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