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小刘骑车拐弯时被一辆违章的轿车挂倒受伤,交警部门勘测后认定,主要责任在于轿车车主王某。小刘因治伤在医院花医疗费8000余元。因为家长为小刘投有医疗保险,报销了5000余元。随后,小刘又向王某索赔时,王某说小刘已经医保报销5000元,只同意赔偿剩余的3000余元。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说法: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薛灵:上述说法不正确。因为,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这说明,保险公司对被侵权者即受益人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而受益人获得保险理赔后仍可向侵权者请求赔偿。再者,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是投保人因其自身付出一定成本而得到的收益,是该项保险者基于其投保的医疗保险而享有的保险合同收益,而在本起事故中适用的法律关系为侵权,两者是不同的性质,相互不可替代。所以,小刘获得的医疗保险收益与王某的侵权赔偿行为不是一回事。总上所述,小刘已报销过医疗费后,仍可向王某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