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一是判决书内容的全面公开。二是法庭的科技化运用。三是电子案件系统的便捷性。四是电子案件文档和电子案件管理系统的运行环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年终报告》,其核心内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运用信息技术领域所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电子案件文档和电子案件管理系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35年前就对外发布判决书副本,80年后才作司法公开的专门年终报告,原因有两个,一是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2016年电子归档系统才能建成;二是各国法院都在顺应时代要求,运用科技创新成果促进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但是从2014年的年终报告中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一是判决书内容的全面公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公布由书记员向驻守法庭前的部分记者分发判决书副本。由此可见,判决书是不作隐名技术处理的,原汁原味地向社会公布。同时,所有判决书与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等一并存储于电子案件文档系统(法院电子数据库系统),供记者、学者和公众随意查询。二是法庭的科技化运用。法庭对于各国法官来说,都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场所。从年终报告可以看出,美国联邦系统的所有法院应当已经实现了庭审证据同步展示、同步传入电子案件系统,允许当事人和律师登录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但国内法院的科技法庭庭审系统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是两套系统,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同步展示和庭审记录同步展示均已经实现,但是需要传送至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还需要做数据接口,恰恰比国内法院应用系统的兼容性差。当然,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除个别法院外,大多数联邦法院是不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拍摄的。三是电子案件系统的便捷性。美国联邦法院电子案件系统的便捷之处在于,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通过互联网登录电子案件系统提交诉讼材料、录入案件的基本信息,上传诉讼文档,就可以完成电子立案。宾夕法尼亚州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汤姆·瓦纳斯基(Tom Vanaskie)认为电子立案系统为法官的工作提供了巨大的方便,只要案件材料在电子系统里,可以瞬时查询、随时办公。需要借鉴的是,案件基本信息是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自行输入的,而非法官录入的。在国内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的新形势下,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信息真实性承担责任远比立案法官反复审核便捷得多。四是电子案件文档和电子案件管理系统的运行环境。从2014年年终报告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法院的电子案件系统是在互联网运行的,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与地方各自独立司法体系的不联通问题,但是通过互联网运行方式方便当事人操作和普通公众电脑设备相兼容,是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和安全风险的,其所持的慎重态度并不是担心联邦政府或者司法机关会被攻击、诋毁,而是考虑到保护证人安全、当事人隐私和诉讼诚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