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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8-25 17:20:07


    以打车的名义将出租车司机骗至偏僻处实施抢劫,这是电视上常有的情节。然而,巩义市的赵某就将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戏码上演到了实际生活中,6月2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持刀抢劫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14年12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在巩义市博物馆门前拦截到由姚某驾驶的出租车,并告知姚某载其到巩义市涉村镇,毫无防备心的姚某便往涉村镇驶去,然而,当出租车即将行至目的地时,赵某突然就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架在了姚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钱财,姚某拼命的反抗,最终赵某未能得手,在搏斗过程中造成姚某脸部、手部多处受伤。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姚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赵某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当庭赵某称其让被害人姚某拨打的报警电话,被害人姚某亦陈述是赵某让其拨打的110报警电话,且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时,赵某在案发现场,足以证明赵某让姚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的事实,故构成自首。赵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赵某的辩护人认为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查明赵某停止犯罪是因为被害人的反抗,刀被被害人夺走,致使其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赵某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辩护人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赵某系暴力性犯罪,且持刀抢劫,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依法不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关于量刑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赵某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赵某某在犯罪后,让被害人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某的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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