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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财产受到损害 七旬老人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04-04-21 16:30:25


    近日,年过七旬的王某因租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何某告上法庭。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偿还原告欠款2300元。

    1998年2月,被告何某因盖房需要,租用原告王某的盖房上料架(全套)。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不返还原告的盖房上料架。2003年1月29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愿给付原告盖房上料架折价款25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打一欠款2500元的证明,约定自同年3月起每月还200元或300元。但被告仅给付原告200元之后,余款2300元至今未给。原告遂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300元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因盖房需要,租用原告的盖房上料架,应当及时返还。被告因不能返还原告盖房上料架,自愿折价赔偿原告2500元,并写一欠款2500元的证明,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除给付200元外,余款2300元不能给付原告,引起诉讼,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何某偿还原告欠款23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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