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工作与清洁工相比,最大的不如就是,法官的任何业余时间,都有可能被案子暗暗侵占。最近,郑州中院民一庭郑宗红法官心里老是在捉摸那批有关OA系统的案件。
开庭之后,公司代理人抱着手提电脑到了主审人办公室,强烈要求现场演示一套假的OA系统。而主审人坚决不看!主审人说,这世界上确有假人民币,但不能以此证明所有人民币都是假的!所以在开过庭后,主审人不能单独看你方提供的证据!否则对劳动者不公平!这位代理人义愤填膺地评论主审人不够客观。至此,展开了一场关于谁删掉了OA系统的辩论!主审人说,上诉状是您写的不是?为什么在上诉状中称劳动者未对该证据进行保全!证明你们写上诉状时已知道该证据不存在了!你们从何而得知?那位代理人说,我不是一审代理人,上诉状也不是我写的!主审人说,我心里有杆称!其实主审人的内心深处纠结不已。
“SPY”尚未正式出动!主审人拿着四本卷,翻过来翻过去地看!
在此,主审人一定要讲个真实的事。这是一个悲惨的事。以前在辉县部队时,主审人妈妈的好朋友,一位令人敬爱的大妈,爱人战死沙场,大妈作为烈属,含辛茹苦,带大了几个儿子。苦尽甘来,儿子个个孝顺,也有出息。但是其中一个儿子,好象因为婚外情致情人怀孕,又因别的什么原因,那个儿子把情人干掉了,然后将尸体运到遥远的四川抛掉。最后这个儿子还是被抓捕了,被枪毙了。为何?据说是因为装尸体的袋子是个化肥口袋,而上面印着“辉县”的字样。——这个事告诉我们一个“真理”,有鬼!这个鬼叫做冤魂不散,一定要让世人知道真相!大妈不知承受了多大的伤痛!还好在其他儿子仍然孝顺,孙儿孙女亦成群,亦乖。
那天,主审人在卷宗里发现的某个证据,就象那个印着“辉县”字样的化肥口袋 !
这个证据,是有劳动者签名的2014年2月、4月工资表,最初由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用以佐证公司提交的四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显示四位劳动者于2014年2月1日始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四案争议的焦点即是,劳动者称劳动合同所载明的起始时间并不真实,四位劳动者分别在2012年4月以及2013年3月、4月、5月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14年6月均被公司辞退,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阶段劳动者未得到支持,一审劳动者提交了工作日志之后,其相关请求得到了支持。工资表很古怪,第一份工资表中,打官司的四位劳动者显示是二月工资,但其他员工显示是三月工资,第二份工资表显示了就所有员工的四月工资。未见公司给四位劳动者发放三月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开庭时称,公司让他们签字时,除工资数额之外,前面的内容是蒙住的。问公司为何不显示三月工资?公司的代理人说,因为公司对这几个人不满,把三月份工资给扣了!但劳动者在诉讼阶段仅主张公司扣发了其五月的工资,并未主张公司扣发了其三月份工资。工资表中,工龄一栏中,有一个数字!二月份的工资表中,四位劳动者的工龄分别是10、11、12、24;这一月中,显示劳动者们的出勤天数是三十一天;这份工资表中,同时显示了有几位员工于3月15日等时间入职,工龄一栏是空白。紧接着看四月份工资表,四位劳动者的工龄分别是11、12、13、25,二月份工资表中工龄空白的员工该栏显示为1。再详细看一下一审庭审笔录中,劳动者所陈述的其工作起始时间,至2014年4月,其间历时分别为11个月、12个月、13个月、25个月。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工资表上的工龄数既不是天数也不是年数而是月数,劳动者的陈述的工作期间与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所显示的工龄是相符的!上述证据亦和劳动者们的工作日志相互印证的!证明劳动者没有撒谎,没有造假。当然,这所谓的二月的工资表,实际是三月工资表,因为2014年2月仅有28天,员工在该月不可能出勤三十一天!并且二月份和四月份的工资表,所有员工的工龄数是延续的。公司千方百计想否认的事实却就在其自己提供的真假掺半的证据中昭然若揭!
在此,虽然OA系统为什么在天气和时间上出现与事实不符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确切的答案,主审人依然很想有专业人士指点一二,但四案定案已不再依赖破解所有关OA之谜。欣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