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违规收电费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原告师敏通过法庭向被告尚水、尚伟父子二人讨回了公道,得到自办企业应得的损失赔款18937元。而被告尚家父子开始自以为有理,接到判决书后,才知道自己干了件蠢事:违规收费,得不偿失!
2003年6月11日,登封市告成镇上河村委在前任电工移交手续没有办理的情况下,任命尚水、尚伟父子俩担任本村电工,尚水协助尚伟做本村用电管理及代收电费工作。尚家父子上任第三天,便按村里规定通知本村的私营企业上河砖场把原来安装在电线杆上的电表改装在村配电室。而上河砖场厂长师敏以本厂线路不是专线,把电表改装在村配电室不利于监督为由予以拒绝。尚家父子见师敏不“听话”,一气之下,于同年6月14日开始切断师敏砖场的电闸,停止该厂生产、生活用电,连续断电6个月,造成停产,直接损失为18937元。其间,师敏为了减少企业损失,曾将尚家父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尚家父子限期给上河砖场供电,不得中断。谁知时隔一周后,尚家父子在上任电工没有移交手续的情况下,运用估算的方法要求上河砖场交纳2003年5月份电费。师敏不同意,坚决要求按电表5月份实际走的电量为准,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尚家父子再次将上河砖场电源切断。师敏也不甘示弱,一纸诉状又将尚家父子连同上河村委推到被告席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电工作为村级供电系统的管理工作人员和代收电费者,应当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为用电企业正常供电,不得中断。被告尚水和尚伟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侵犯了上河砖场正常用电权利,由此造成该厂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上河村委对尚水、尚伟违规收费造成上河砖场停产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应负连带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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