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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15-08-14 11:12:41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保障人权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减刑是一项非常严格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实现刑罚矫治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社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减刑不是罪犯人人享有的福利,更不是罪犯的权利。减刑是国家对表现比较好的罪犯的一种特殊奖励,并不是每个罪犯都能获得减刑机会。首先,减刑有起始期、间隔期的时间限制,不同刑期的罪犯有不同的起始期、间隔期要求。其次,减刑还必须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重大立功的条件。再次,上述条件是减刑的最低条件,符合上述条件后也不是肯定会减刑(重大立功除外)。减刑具有竞争性,是优中选优、好中选好,如果其他罪犯表现更好,减刑的机会只属于其他罪犯。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罪犯端正态度,持续保持较好的行为,努力创造更好的减刑条件,避免功利性减刑,真正实现刑罚目的。

    为什么有的案件可以减刑,有的不能减刑,减刑的主要参考依据是什么, 希望下面四起案例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罪犯马某某不予减刑一案

    ——拒不说明赃款去向,依法不予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8月,马某某作为公司出纳,明知800万系征地补偿款,仍在张某的指使下将800万汇入张某指定的个人账户。后张某将800万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案发后,马某某亲属退缴赃款100万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马某某在张某的要求下,三次将公司的资金共计870万元转入张某个人账户;张某将该款借与他人和赌博。后张某将1000万元汇入马某某个人账户,马某某归还300万元,检察机关追回50万元。该犯系从犯,自愿认罪。原判判决: 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2015年,监狱以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马某某减刑六个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马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尚有700万征地补偿款没有追回, 作为职务犯罪罪犯,没有消除犯罪影响。犯挪用资金罪,其在张某给其汇款1000万元的情况下,仅归还300万元,检察机关追回50万元,尚有520万元挪用资金未归还;且对其减刑一案开庭时,在法庭多次讯问的情况下不能合理说明张某给其汇款中另外650万元的具体去向。综合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不能认定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马某某不予减刑。

    二、罪犯王某某从严减刑一案

    ——职务犯罪罪犯犯数罪,从严减刑

    原判认定,王某某利用担任某公司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本单位会计将本单位的一处公房私自卖给他人,所得卖房款8万元以作假帐的方法二人私分。王某某分得赃款35000元。该犯在贪污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给某公司出库小麦过程中,为对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现金1万元。贪污和受贿赃款已追退。原判判决: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监狱以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王某某减刑一年。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和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但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罪犯王某某减刑一案

    ——职务犯罪主动退赃,消除犯罪影响,依法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至2011年王某某在担任某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药品回扣款共计52900元。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判决: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裁判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监狱以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该犯减刑九个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功1次,表扬3次。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均为“优秀”。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主动退赃,积极消除犯罪影响,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四、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严格审查期限一案

    罪犯贾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生效后,贾某某以其尚在哺乳期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公示和听证。审理期间,贾某某向我院提交了其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由于出生日期直接决定着罪犯贾某某在监狱外服刑时间的长短,为慎重起见,我院专门派人向出具该出生医学证明的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核实证据。

    本院认为,贾某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法应予监外执行,但监外执行期限以本院核实查明的期限为准。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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