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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两级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主要做法通报

发布时间:2015-08-14 11:09:28


    近年来,郑州中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主观悔罪与客观改造表现相一致,全面考虑原判犯罪各种情节,依法确定减刑假释条件,注重发挥刑罚执行变更的激励引导作用及刑罚自身的惩罚矫治作用,努力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和效果。全市两级法院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严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合法合规,为平安郑州、法治郑州保驾护航。

    郑州市下辖六所监狱,减刑假释案件量年均4000件以上。2015年1至7月底,郑州中院共受理减刑案件1802件、假释案件11件,结案1386件,审限内结案率100%。郑州中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特色有:

    一、2012年在全省最早和监狱建立协同办案平台,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文书质量,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二、成立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调研总结,实现郑州辖区监狱之间减刑幅度的平衡和专业化审理。

    三、作为承担全省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唯一中级法院,力争通过减刑假释、帮教、普法教育等多种方式挽救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四、不断探索减刑假释狱内外不同的庭审模式和程序,选取典型案例庭审直播,扩大宣传效果。

    五、加强实体性审查,充分发挥审判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制约功能。特别是严控“三类罪犯”(职务犯、金融犯、涉黑犯)减刑假释的条件、幅度、频次,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幅度大、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六、通过查证罪犯个人财产信息审查罪犯是否具备履行财产刑能力,督促罪犯退赃和履行财产刑,维护生效判决权威。截至目前,通过减刑假释审理促使罪犯退赃及履行原判财产刑300万元以上。

    七、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20%以上。

    八、构建从立案、开庭审理、裁判文书全程均在监狱和互联网公开公示的阳光工作机制,实现阳光司法,案件开庭率达50%以上。

    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原由两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负责,自去年9月份以后根据上级规定基层法院移交审监庭负责,中院移交减刑假释合议庭负责。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6件。两级法院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主要做法有:

    一、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先由刑事审判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再由技术处委托司法鉴定和组织专家论证,最后    由审监庭或减刑假释合议庭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

    二、听取罪犯本人及保证人、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三是立案、听证、裁判结果全程同步在互联网上公示。

四是合议庭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全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是对每一起案件跟踪管理,定期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回访和复核,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及时收监。

    自今年6月份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集中宣传活动以来,两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明确任务责任,采取上街宣传、官网开设专栏、同步开通微博和微信平台、立案大厅电子屏幕播出和放置宣传单自由取阅、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和刑罚执行机关共同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典型案例,解答公众疑问,进行网络庭审直播。中院主管院长赵永纯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职务犯罪减刑案件,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庭审程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特别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一步细化假释标准,扩大假释适用率,发挥假释制度的独特功能。进一步加大公开审理和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了解认知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有效监督刑罚执行变更。进一步探索符合制度特点的庭审模式和裁判文书改革,最大限度地提高庭审效率和开庭率,增强减刑假释裁定的说理性,让服刑罪犯乃至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对罪犯普法教育,特别是对不予减刑假释和缩短减刑幅度罪犯的释疑解惑力度,提高刑罚执行效果,维护监管秩序。坚持定期自查自纠制度,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并依法解决。坚持定期通报典型案例,引导树立正确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念。

    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概念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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