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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关心和支持司法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发布时间:2015-08-13 11:22:01


   目前,人民法院人事体制存在不合理的过度行政化现象。因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以及与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法官薪酬制度,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一线法官并不了解法官职务序列制度改革的目标、方向、尺度、标准以及主要内容。否则,考虑辞职改行的人也许会减少一些。

    前段时间,《潇湘晨报》报道,某高级法院一名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且年富力强的女法官向单位提交了辞职书,改行当律师。报道称,“生性淡泊的她”最担心的是,目前的法院人事晋升制度与行政级别关系密切,似乎没有开辟一条法官专业晋升渠道。“大家并不需要太在乎自己的法官等级,因为跟工资、福利关系不大,而是与法官的行政职位、法院的层级绑在一起”。她说,“想要获得高的法官层级,首先得获得相应的行政职位或者进入层级更高的法院”。显然,这位辞职法官对于人民法院人事体制尤其是法官职务序列制度的现状持有不同意见,这或许是促使她辞职改行的原因之一。按照她的看法,“对于不愿当官的法官,应该通过法官专业化渠道晋升,从而获得法官应有的职业荣耀感和福利”。

    在笔者看来,这位辞职法官对于法官职务序列制度所持的意见,正是广大工作在审判一线的“业务型法官”的普遍看法。毋庸讳言,笔者也有同感,觉得目前人民法院人事体制存在不合理的过度行政化现象。从有关司法改革会议对外界透露的信息看来,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以及与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法官薪酬制度,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没有机会参与司法改革的大多数一线法官,包括前面提到的这位辞职法官,并不了解法官职务序列制度改革的目标、方向、尺度、标准以及主要内容。假如让他们知晓司法改革的相关政策,考虑辞职改行的人也许会减少一些。

    大多数与改革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员对于改革的政策不甚了解,这不能说是一种正常现象。虽然我们无法确定这种现象与前段时间媒体热议的所谓“法官辞职潮”有多大关系,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使得各种关于司法改革的奇谈怪论乘虚而入,占据了我们空白的思维空间。例如,今年上半年,竟有人撰文称“本轮司法改革已经失败”,认为是法官员额制等改革举措“逼走”了大量一线法官。这些人企图以此来“唱衰”司法改革,给那些热切期望改革成果的法院干警当头泼了一瓢冷水。因此,加强宣传引导,正确指引有关司法改革的社会预期和舆论焦点,切实防止各种杂音噪音扰乱改革决策者、参与者以及改革利害关系人的思想,营造一个关心和支持司法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就显得至关重要。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开放司法改革信息,提升公众对于改革的知情度和参与感。在上月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一针见血地指出:“要坚持开门搞改革,做到业内充分讨论、业外正确引导,使广大干警、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司法改革的原则、目标和方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改革的参与感、认同感和获得感。”据此,应当改变过去那种将一切司法改革文件贴上“机密”标签的“关起门来搞改革”的习惯性做法,让改革回归阳光之下。必须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改革的根本尺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的根本标准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司法改革的关键是职业保障;司法改革的突破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只有向公众讲清楚这一系列事关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才能确保改革循着正确的路径健康发展。同时,有必要让公众知晓各项具体改革举措的主要内容。例如法官员额制改革,目的是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这项改革的关键,在于实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相匹配,改变目前案多人少、忙闲不均的状况;二是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匹配,切实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三是确保优秀法官集中在审判一线,压缩“不办案的法官”数量;四是确保法官职业保障有效落实,使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享受较高的待遇。正如有同行所指出的,只要法官员额制能够稳妥推进、落实到位,就可以起到凝心聚力的“定心石”作用。

    其次,及时宣传释明改革政策,提高各级法院干警对于司法改革的支持度和认同感。应当向干警释明改革的政策导向和工作要求,澄清各类负面消息和模糊认识,引导干警们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不当改革的“路人甲”,争当改革的推动者。比如,目前亟待向干警们解释的是,法官职务序列改革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工程,是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主要抓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曾经指出,推进此项改革,必须讲究“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促进法官专业素质提升。建立健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必须强调能够把高素质法律人才吸引到法官队伍中来,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法官等级的设置条件,要充分考虑法律素养、专业水平、办案能力和任职资历等因素。二是有利于提升职业尊荣感。要通过改革,有效解决法官队伍待遇偏低、缺乏吸引力等问题,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进一步提升职业尊荣感。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实行员额制后,法官会有较高的整体素质,应根据职业特点打破职数限制,拓展法官的职业晋升空间,进一步增强队伍活力。四是有利于推进统筹管理。法官管理既要强调增强队伍的特殊性、专业性和稳定性,也要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培养选拔的总体要求以及干部轮岗交流等制度性安排,体现党管干部原则。

    再次,鼓励司法改革理论研究,营造关注和推进司法改革的良好学术环境。历史发展和时代进步为我国司法体制走向一个更为科学、成熟、文明的境界提供了新的机遇,但通向未来的道路必定是曲折和充满荆棘的。我们必然遭遇利益冲突、观念落后以及文化背景不协调等复杂因素所形成的阻力,各种深层次矛盾都可能在改革攻坚场合露面。这种状况,要求我们深入开展司法改革理论研究,以科学实证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改革成果和大数据手段,预见和破解一切可能阻碍司法改革进程的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据说有的法院立有一条规矩:本院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就司法改革的相关问题发表个人观点或意见。这条规矩,起到了督促法官“慎言”的效用,其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禁锢了法院干警的思想,客观上扼杀了他们参与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热情,殊为可惜。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文章出处:摘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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