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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受伤 旅行社赔偿

  发布时间:2004-04-20 15:54:04


    旅客在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负有向旅客提供服务及保证旅游安全的义务,应予赔偿。4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败诉,赔偿旅客刘某经济损失共计9760.34元。

    2002年5月1日,刘某及单位同事一行16人依照与郑州某旅行社所签的旅游组团合同开始了栾川4日游。5月4日下午2点左右,旅游团在返郑途中由东向西行至卢潭路35KM+400M处时,因司机采取措施不当,使车翻入了6M沟下,造成刘某及车上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医院诊查:刘某为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双方为赔偿事宜酿成纠纷。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所签的旅游组团合同,刘某作为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游,旅行社即负有向旅客提供服务及保证其旅游安全的义务。刘某在旅游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对此,旅行社应当负担赔偿责任。刘某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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