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情况之外,也不得仅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您可以通过本报电话0371—86178000提相关建议
本报讯(记者王建芳)统计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41767件,虽然自2014年5月份行政案件实施异地管辖以来,老百姓的胜诉率和复判息诉率都得到了明显提高,但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相对较低、配合诉讼意识不强,仍然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告“官”不见“当家人”,老百姓心中存有质疑与不满,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就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范围、不出庭应承担的责任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看到,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除了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外,还规定了5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这5种情况分别是:
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二、案情重大复杂,对本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五、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为了保证上述规定的实施效果,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在每年1月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上一年度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而且,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三种情形,要由上级政府的法制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省法制办要求这些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并于8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广大读者及法律工作者,如果对征求意见稿有什么建议或意见,也可以致电本报热线电话0371—86178000,本报将会将您的意见传达给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