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据《大河网》等媒体报道:一起19万余元买的新车,上牌时发现引擎盖与车架号不符的案件。本案消费者、开封兰考的毕先生将4S店告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8月6日下午,开封金明区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开封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亚飞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去年3月实施的新消法,判令其赔偿毕先生3倍购车款57.2万元。
那么,该案给人们一些什么启示呢?笔者认为有如下让大众注意的地方:
一是汽车到底算不算一般消费品?
在大众心里和眼里,汽车属于消费品毫无疑义。然而,前几年,由于某省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判决汽车不是一般的消费品,从而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并引起全国人大法工委、中消协等部门的关注。这种观点主要认为汽车之所以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之内,是汽车不像锅碗瓢勺等那样的产品,而是属于奢侈贵重品,(以此逻辑推理,商品房、钻石珠宝、私人飞机等也将被排斥在消费之外)如果把这种奢侈贵重品当作锅碗瓢勺的一般产品,那么,厂家和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出现过错,依法应当赔偿,赔偿的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样的话,不利于汽车和贵重物品的生产,不利于厂家和经营者的劳动,可能会搞垮厂家和经营者,让它们倒闭。
那么,上述观点能站住脚吗?回答肯定不能。这里有如下理由:一是认为汽车是一般生活消费品的观点早就被有关权力部门确定。比如,2003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曾声明,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适用消法;二是专家早有解释。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者之一的法律专家河山表示:汽车目前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属于生活消费品,这是毫无疑义的。汽车消费纠纷理应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汽车欺诈就应当依据第49条给予双倍赔偿。河专家介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过程中,曾有过汽车、房屋、钻石珠宝等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的讨论,并取得了一致意见,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包括了调整汽车纠纷的。他认为,汽车属于一般生活消费品的范畴,道理很清楚,没有必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虽没明确提出汽车消费算不算一般生活消费,但也没有规定消费奢侈物品就不受保护的条款。所以,既然没有相关条款,就不应来反向推理,人为说有些奢侈的汽车不在一般生活消费品的范畴。
二是买车欺诈为何要“退一赔三”?
“退一赔三”属于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amplary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15日我国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五十五条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些严厉和超高度规定实际上就是以惩罚性赔偿原理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要实实在在,不得有虚假、并对他们不真实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改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些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体现,就是法律要求今后不论消费一般商品、小额商品或奢侈贵重商品都要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法院当庭判决此案,支持了原告毕二排的诉求,认为4S店售车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判令4S店赔偿毕二排三倍购车款57.2万元就是现实体现。
三是今后贵重物品消费中消费者和厂家及经营者都应提高法制意识
据有关资料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目前已有几亿辆汽车进入家庭,汽车虽属于豪华奢侈物 品,但毕竟仍是消费者的生活用品,2014年据某省消协统计: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151件,其中家用汽车1426件,涉及质量的137件,涉及合同的896件,涉及售后服务的179件,汽车及零部件投诉比2013年991件多出1160件,投诉上浮117.1%汽车投诉已成为投诉热点。
对于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在今后贵重物品消费过程中,特别是汽车、房屋、珠宝等类物品消费中,消费者和厂家及经营者都应提高法制意识。当然,上述三者提高法制意识的内容有所区别:即对于消费者来说,主要应在购买过程中对于签订购货合同、检验货物质量以及产生纠纷时如何依法处理等方面下功夫,要克服在购货纠纷方面的无所谓、“不见得”、不会那么巧的“轻浮”思想,才能防欺骗、防糊弄、防止辛辛苦苦挣来的金钱不受损失。如果遇到消费贵重物品受骗等问题而厂家或经营者不予解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
那么,厂家及经营者应提高什么呢?根据法律规定,这两家在商品的销售过程中由于属于连带关系,所以,笔者认为它们起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重视贵重产品质量。有瑕疵、不合格、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必须严把关,防止出厂或出库;其次,经营者在进货时一定要与厂家签订具体合同,对于出现瑕疵或不合格贵重产品的修复、更换、退货及赔偿等都要依法写明,防止对消费者出现轻视及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