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登封市法院集中宣判了13起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分别判处张某、杨某等13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金。
被告人张某、杨某等13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验他们的血液酒精含量均超出80mg/100ml。法院经开庭审理这些案件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等13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对上述16人判处了刑罚。
据登封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建海介绍,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醉酒驾驶入刑已4年有余。但令人忧虑的是,自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6日,登封市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52件(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由此不难看出,虽然法律实施已历时四年多,但醉酒驾车的人仍不在少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醉酒驾车的同时,存在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严重醉酒、拒不配合交警检查等情况的,将被从重处罚。如果血液酒精不满80毫克/100毫升,但是达到2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暂扣六个月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张建海为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这既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