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独立行使职权
当代大多数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军事法院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在美国,为确保军事法院法官独立审判,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指挥官利用职权,非法对案件施加任何影响,影响军事法庭法官的判决。
由于美国军事法院法官在被指派担任法官之前,是现役军官和军队律师,任期结束后,他们还有可能被安排去做其他的工作,为解除其后顾之忧,《统一军事司法典》规定:“……为了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决定军人晋升,或者调任或者改任,或者保留现役资格,在准备有关法律效力、健康状况或者工作能力的报告时……不能准备考察或者评价军人在担任军事审判法庭成员的时候,执行职务的情况的报告。”
俄罗斯《军事法院法》规定,军事法院法官是独立的,在其审判活动中不隶属于任何人。不允许任何干扰军事法院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任何干扰行为要受到联邦法律的追究。
为保障法官能够独立审判,韩国《大韩民国军事法院法》规定,法官不因与审判有关的职务行为而受惩戒或接受任何其他不利处分。
法官实行任期终身制
在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12条规定:“无论是任命的法官还是选出的法官,其任期都应当得到保证,直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在有任期情况下直到其任期届满。”
关于军事法院法官的任期,多数国家实行终身制,即法官一经任命,除因弹劾事由或身体健康原因停任外,将终身任职,在这一期间无须重新履行任命手续。
土耳其专业军事法院法官一旦被任命,需终身任职。还有一些国家实行的是法官任期制,但法官的任期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期满无其他法定免职的事由即可连任。美国刑事上诉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武装力量上诉法院的法官实行任期制,任期15年,期满之后可以连任。
通过实行任期终身制,军事法院法官便无须担心因其军事审判行为而使自身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以保持独立立场,进而进行公正的审判。
法官免职事由和程序法定化
军事法院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这并不意味着军事法院法官在任期间,非经本人同意,绝对不得被免职,而是指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依据法律规定,法官也会被予以免职。对法官免职事由和程序的专门规定,成为军事法院法官职业身份保障的重要支撑。
军事法院法官免职事由,各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在美国,武装力量上诉法院的法官,除因玩忽职守、行为不端、身心健康不佳外,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总统调离。
加拿大《国防法》规定,军事法官只有因疾病、行为不端、未能充分履行审判职责或未能达到担任军官所应具备的生理和心理标准方可免职。新西兰《军事法院法》规定,法官的免职原因,只能是法官的不良行为或不能履行军事审判职责。
就军事法院法官罢免程序而言,规定也不尽相同。加拿大《国防法》规定,罢免军事法院法官,需要由调查委员会调查之后向总督和同枢院建议,由总督会同同枢院对被调查的军事法官作出免职决定。在新西兰,女王或总督可在众议院的提议下,免除军事法院法官的职务。
法官高龄退休制
军事法院法官高龄退休制,是指军事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较其他军官要晚得多。如在澳大利亚,军事法院法官可在年龄到达70岁时停止职务。在新西兰,军事法院首席法官75岁退休,其他法官70岁退休。在俄罗斯,达到相应军衔任职规定最高年限的军事法院法官,其任职期可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军事法院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推荐延长10年,最高可达65岁。
军事法院法官实行高龄退休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军事司法公信力。军事司法的公信力取决于军事法院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使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取得,需要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延迟军事法院法官退休年龄,让富有军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审判案件,更能促使案件判决结果得到信服,从而提升军事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还有利于提升军事法院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军事法院法官实行高年龄退休制度,使得军事法院法官这一职业更加明显地区别于其他职业,从而提升法官内心的自豪感,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